难以!置信!
事发厦门一工地
1名“内鬼”竟结伙作案
【资料图】
对公司干这种事!
被抓了!!
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速看!速看!
报警!报警!
厦门一工地损失价值两万余元
5月10日一早
翔安凤翔派出所接到辖区工地报警称
工地部分电缆线被人盗走
损失价值两万余元
接警后
该所迅速立案调查
经过细致勘查,梳理排查线索
成功锁定3名犯罪嫌疑人及1名销赃人员
并于接警当日
将四名涉案人员全部抓获!!
那被抓的都是谁?
又是如何行窃呢?
别着急
咱接着往下看
↓↓↓
国某(男,公司会计)
私配钥匙,开着单位的车作案
竟是因为……
惊了!
犯罪嫌疑人国某系该工地水电工人
同时还出任工地会计一职
因嫌自己挣得少
国某动起了“歪脑筋”!!
打起了工地的主意
他先是趁着监管人员疏忽之际
私配工地钥匙
再伙同王某、马某等人伺机作案
经查
国某等人于5日晚实施第一次盗窃
事发当晚
国某开着单位给自己配备的微型面包车
来到作案地点
用偷配来的钥匙将门锁打开
将堆放在内的部分电缆线盗走
放在微型面包车内!!
得手后国某并未将车子直接开走
而是等到次日早晨观察一番
确定没人发现再将面包车开走销赃
什么?
拿着公司的工资
连盗窃都用公司的资源啊
心思还如此缜密
小编在此默默心疼老板三分钟
既伸手,一次怎可罢休
此后
国某又在7日、8日晚两次驱车
潜入同一位置实施盗窃
作案手法如出一辙
民警调查期间发现
国某行事谨慎
销赃后就马上来到银行ATM机
将分得的现金存到自己的银行卡中
三次作案均得逞!
国某与王某、马某发现工地负责人
并未发觉异常
以为天衣无缝便继续在工地上班
厦门警方迅速出击
国某、马某、王某、刘某被抓!
10日早上
凤翔派出所接警后迅速展开侦查
根据工地方面提供的相关线索
经过走访研判
民警很快将盗窃嫌疑人国某锁定
并于下午15时许将其抓获
现场突审后
民警掌握到其同伙
马某已赶往厦门北站欲乘火车逃离
为防止嫌疑人马某逃脱
民警苏鸿鑫、余阳杰
火速驱车前往厦门北站
对马某实施拦截,成功将马某抓获
根据马某供述
当晚21时另一名嫌疑人王某相继落网
与此同时
参与销赃的废品回收店老板刘某
也在当晚被民警抓获
据悉、国某、马某和王某三人因涉嫌盗窃罪已被警方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参与销赃的刘某也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依法处理,案件还在进一步办理中。
//
幸亏公司发现了
及时止损!!
也为警方火速办案点赞
揪出“内鬼”!!
小编在网上一查
知己知彼作案
对“老东家”下手的案例已屡见不鲜
▼▼▼
敲响警钟!
引以为戒!
盗窃、破坏电力设施
属于违法犯罪行为
如果铤而走险、触犯法律
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法
律
链
接
盗窃正在使用中的电缆:涉嫌破坏电力设备罪,不管盗窃物品数额大小都可能被定罪处罚。
如果是盗窃没在使用中的电缆:涉嫌盗窃罪,数额达到当地盗窃罪的立案标准时涉嫌盗窃罪,没有达到盗窃罪的刑事立案标准时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行为,给予治安处罚。
1、涉嫌破坏电力设备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涉嫌盗窃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一)盗窃、损毁油气管道设施、电力电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水利防汛工程设施或者水文监测、测量、气象测报、环境监测、地质监测、地震监测等公共设施的;
(二)移动、损毁国家边境的界碑、界桩以及其他边境标志、边境设施或者领土、领海标志设施的;
(三)非法进行影响国(边)界线走向的活动或者修建有碍国(边)境管理的设施的。
再次提醒
要有感恩之心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
违法事情做不得
导报记者 曾艺轩 通讯员 于鲁川 栾磊
综合 厦门广电、南康公安、网络等
编辑 张晓燕
海峡导报微信(ID hxdbwx)整合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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